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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 “躺赚”?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一起 “帮信” 案件敲响警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严文  日期:2025-7-4 字体: [大][中][小]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把你银行卡借出去,一天能挣个千八百。”正是这句看似诱人的话,让张某一步步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流水百万的“帮信”案件,再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该案核实出被害人十余人,其中单笔被骗金额高达20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因腿部受伤,不得不居家休养,这让他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前来探望的“发小”黄某得知他的窘境后,声称有个挣钱的好路子。
黄某“伤筋动骨一百天,这段时间你都不能干活了,我有个挣钱路子,要不要试试”

   张某“干啥呀,能挣多少钱,有没有风险?”

   在黄某“一天能挣个千八百”的诱惑下,张某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行,那就干!”

    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好时间后,张某当天下午就去银行办理了银行卡,面对银行工作人员当时讲授的反诈内容,张某全然不顾,满脑子都是如何快速挣钱。到了约定时间,张某和黄某一同前往指定城市。次日,张某按照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交给了“上家”,并从中获利6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经核实,被害人被骗款达人民币91万余元,单向资金流水累计人民币10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民警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1万元。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层出不穷,部分诈骗分子会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通过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来电显示、网络链接伪造银行流水、通缉令等“证据”的方式进诈骗。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电话、短信或网络社交平台的信息,收到任何要求配合调查或转账的信息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和真伪,不要随便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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