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的生活,但是对于家养狗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很多主人却不甚了解,导致“狗致害”的事故越来越多。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狗伤人的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6日,阿某在走路时,被王某饲养且未用链子拴牢的狗咬伤,阿某右半身被咬伤8处,头部被咬伤5处。阿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花费3万余元,王某向阿某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于是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官审理】
法官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涉案狗的饲养人,未用链子将狗拴牢,也未尽到安全看管义务,导致阿某被咬伤,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阿某对侵害事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本院判决王某赔偿阿某相应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因未将狗拴牢,导致狗脱离掌控,致使阿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饲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养犬,文明遛犬,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