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被告人阿某作为19年驾龄的司机,驾驶大型运输客车,因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对自己的车技盲目自信,在前方车辆制动时,为了避让前方车辆,行驶到对向车道,与被害人图某驾驶的小型家用车辆相撞,致被害人图某、故某当场死亡,努某两处10级残疾、1处9级残疾,艾某流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阿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经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阿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图某负次要责任,其他被害人无责任。
审理过程:经审理查明,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逆行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流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阿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阿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交通肇事罪并非遥远的法律条文,而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一个不经意的违法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每一次交通肇事,都是对家庭幸福的破坏,对社会和谐的冲击。这起事故不仅让受害者的家庭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也让肇事司机背负了沉重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生命无价,安全出行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负责。让我们时刻牢记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