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因碍于人情面子,未充分了解担保风险就轻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以下这起真实案例,为大家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被告A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邓某借款21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被告B出于朋友情谊,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同时承诺以其名下车辆(车牌号:新Q****N)作为抵押物,明确约定若A逾期还款,邓某可自行处置该车辆,B将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2024年4月28日,被告B未经原告邓某同意,私自将抵押车辆运走。邓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警方调解,B向邓某支付了10000元欠款,A也承诺次日偿还剩余的11000元欠款。但A并未信守承诺,逾期仍未还款。无奈之下,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B承担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B到庭参加诉讼,而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邓某提交的借条、担保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借款及担保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B作为担保人,虽已偿还部分款项,但对于剩余欠款,在债务人A未按约定清偿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A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未还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担保不是小事,别因面子随便答应。签字前先摸清对方还款能力,看清合同约定的担保类型。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要留好,拿不准时赶紧咨询律师,避免稀里糊涂背上债务。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希望广大群众能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树立正确的担保风险意识
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