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近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许某某、林某某、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当庭赔偿被害单位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当庭赔偿被害单位3万元。
2023年1月,许某某、林某某、林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生产假冒犬粮对外销售获利。随后,四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租赁仓库,通过某某网联系设计公司,仿制某品牌犬粮外包装袋设计图案,并交由河北省沧州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制作。四人又联系某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某品牌犬粮的成份为参考,制作假冒某品牌犬粮。李某某负责联系客户销售,许某某、林某某、林某负责发货。许某某、林某某、林某生产假冒某品牌犬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3356元。张某某、于某从李某某、许某某等人购入假冒某品牌犬粮500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 108939.95元。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陕西某某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林某、张某某、于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当庭宣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作者单位: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