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交织着复杂的情感因素,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父母双方因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抚养纠纷,如何处理才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呢?让我们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与徐某某(男)婚后育有一女,现年9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较高,认为自己胜券在握,吴某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一直由吴某某照顾,和吴某某一起生活,徐某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外出,在家时间较少,在本院向女儿询问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愿意和吴某某共同生活,本院尊重其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吴某某,徐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30%向吴某某支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释法】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要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