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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欢:规范柔性执法,护航民营经济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欢  日期:2025-3-3 字体: [大][中][小]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转型升级压力,如何优化执法方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命题。近年来,“柔性执法”理念的提出与实践,为破解传统执法“一刀切”“重罚轻管”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通过刚柔并济、包容审慎的执法方式,既守住法律底线,又为企业纾困解难,正成为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润滑剂”和“助推器”。

    一、柔性执法:从“刚性约束”到“温度治理”

    传统执法模式中,“以罚代管”“一关了之”等现象曾让不少民营企业陷入“整改无门、复产无期”的困境。而柔性执法强调“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惩戒为辅”,通过行政指导、约谈警示、信用承诺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企业主动纠错、合规经营。例如,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对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免予处罚;税务部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企业通过整改恢复纳税信用等级。这些举措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

    柔性执法的核心在于“精准施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多地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如浙江对科创企业实行“包容期”管理,在新技术、新业态领域设置“观察期”,避免过度干预扼杀创新活力;江苏推出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明确执法尺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这种“量体裁衣”式的执法改革,让民营企业感受到“法治护航”的诚意与实效。

    二、规范执法边界:避免“柔性”变“宽松软”

    柔性执法绝非“法外开恩”,其生命力在于规范化、制度化。实践中,个别地区曾出现以“柔性”为名放松监管、放任违法行为的现象,损害市场公平。因此,必须明确柔性执法的适用条件、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放管结合、宽严相济”。

    近年来,国家层面加速完善制度设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首违不罚”条款,为柔性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地方层面,北京、上海等地出台涉企柔性执法工作指引,细化适用情形,建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同案同处理”。同时,通过数字化手段推动执法透明化,如广东上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企业可实时查询执法依据、流程和结果,倒逼执法行为规范。

    三、赋能企业发展:柔性执法释放“法治红利”

    柔性执法的最终目标是以法治力量激发市场活力。某生物科技企业因生产流程瑕疵被责令整改而非直接处罚,得以迅速调整工艺并抢占市场先机;一家小微餐饮企业通过“信用承诺”快速修复资质,避免因短期违规陷入生存危机……这些案例印证了柔性执法对企业的“雪中送炭”效应。

    更深层次看,柔性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共振。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企业可将更多资源投入研发创新。据统计,2023年全国涉企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8%,而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23%,凸显执法方式改革对创新的正向激励。此外,执法部门通过“送法入企”“风险预警”等前置服务,帮助企业筑牢合规“防火墙”,实现从“事后罚”到“事前防”的转变。

    四、迈向制度化:构建民营经济“法治护航网”

    未来,规范柔性执法需向纵深推进:

    一是完善立法保障,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将柔性执法原则嵌入法律条文;二是强化数字赋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执法精准画像,减少人为干预;三是建立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企业满意度,动态调整执法策略;四是推动协同治理,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多部门力量,形成“一站式”企业服务体系。

    结语:

    规范柔性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坚实保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从“严处罚”到“助成长”,执法理念的转变折射出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唯有坚持法治底线与人文关怀并重,方能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激活民营经济“一池春水”,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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