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注册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可真“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5-2-19 字体: [大][中][小]

    随着公司注册门槛的降低,有人却打起了歪心思,利用对公账户转账额度高、风控识别难度大等特性,为非法犯罪提供便捷的资金转账渠道,使得犯罪活动更加隐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注册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信罪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被告人马某在打工处结识一朋友,从朋友口中得知只需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一家公司,并开通对公账户后进行过户,就能获得高达近万元的报酬。面对这样的“躺赚”机会,马某心动便答应了此事。在注册一家公司办理对公账户时,他意识到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在金钱的诱惑下,马某心存侥幸心理,决定铤而走险,利用开设的对公账户从事了帮信违法行为。最终马某被警方抓获,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经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时,在工作人员告知下阅看《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通告》情况下,为了挣钱,在明知他人会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银行办理的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身份证及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帮助进行资金支付结算。

    该账户在涉案期间单向转入资金一百三十多万元,其中已核实转入被骗款累计人民币五十三万余元。鉴于其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犯罪分子越来越倾向于利用对公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相较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转账数额大、限制小,成为了诈骗分子的“香饽饽”。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出售给他人,从而赚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更导致大量民众的财产安全遭受威胁。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一些被告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些账户信息,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因此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类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面对诱惑时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出租、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均属违法行为。一旦这些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账户持有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在数字化浪潮奔涌的时代,我们不仅要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更要时刻保持警惕,远离网络犯罪的诱惑和陷阱。我们应提高警惕,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在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等涉及金融活动的事务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