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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警务保障的锚定与路径构建
——以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行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2024-12-19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加强法院建设,客观上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必将对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司法警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警务保障工作,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现代化建设,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行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进行调研分析,从中找出警务保障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与各位同仁共研。

    关键词: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警察警务保障   路径

    本论文共计12966字

    主要创新观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成为法院系统改革过程中兴起的热门话题。笔者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实际,按“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要求,就如何改进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确保这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等功能的充分发挥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同时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并针对在现行体制中存在的受法院现行体制的制约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受限、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职能任务,制约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功能发挥等问题,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践,总结分析得失利弊,提出设想,探索改革组合,使之与法院全面开展的整体改革保持同步,是撰写本文的初衷。

    一、当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截止2022年10月有司法警察9名,从人员编制看,行政编制4名,聘用制法警5名。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政委、1名司法警察是在编司法警察,1名未授衔,其余5名均是聘用制司法警察。从年龄结构看,25岁以下司法警察1名,25—35岁司法警察4名,35岁以上司法警察4名。[ 李国平、戴曾《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想法》]从司法警察人员结构来看,人员结构复杂,司法警察既有行政编制,又有聘任编制;从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来看,在编司法警察与聘用司法警察的比例严重失衡,政法编制的少于聘用的,从人员年龄结构来看,司法警察年龄结构尚可,但行政编制司法警察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年龄梯次格局。政法编制司法警察年龄普遍在45岁以上,年龄偏大,其根源在于未及时补入在编司法警察。

    二、当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中存在的不足

    (一) 司法警察配置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不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政法干警专项编制中,按法院控编数的12%配备司法警察。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政法行政编制60人,事业编制4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12%配备司法警察的规定,政法行政编制司法警察应有8人,但现有在编司法警察3人,未授衔1名,缺编5人。聘用司法警察5人,其中女聘用司法警察1名。司法警察岗位工作的只有9名司法警察,这9名司法警察每天既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刑事案件的押解、看管、值庭,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开庭、协助执行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任务,还要担负法院的值班任务和维稳、涉法信访任务,一旦遇有重大庭审活动,仍需依靠调警和协调公安协助完成警务保障。履行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超负荷履行,不能全面地履行职责,也给法院的警务保障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警力不足。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大队大都把有限的警力投入到押解、看管被告人、刑事庭审值庭等刑事审判工作,而投入到民商事、行政审判的警力少,司法警察大队实际沦为“专司刑事审判的法警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司法警察警力不足以保障民商事、行政案件值庭需要。目前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数量为5万余人。但司法警察人员结构和身份复杂多样,5万多名司法警察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政法专项编制,属于地方自行招录(招聘)的事业编制司法警察或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些司法警察不能被授予警衔,严格来讲也不能行使警察权,但全面履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约需要8.5万名司法警察。假如一名司法警察专职从事值庭工作,一天工作8个小时,每年工作日约为250个,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每起案件平均开庭时间为2小时,一名司法警察理论上一年可以为500--800起案件提供值庭服务。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司法警察身体的承受能力,司法警察不可能一天八个小时都在值庭,若能够做到一天值两个庭,属比较理想的状态。若再考虑到集中训练、法院安全保卫临时抽调等因素影响,一名司法警察一年值300个庭应当是各方面都能够接受的合理值。下面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逐一分析各审判领域所需要的司法警察人数:

    (1)刑事审判。近年来,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大约审理160余件刑事案件,假设每起刑事案件开庭时需要有4名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和值庭(值庭2名,安检1名,司机1名),则相当于司法警察每年要值刑事庭160多件。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刑事法官在设置开庭时间时不可能做到完全均衡,因此刑事审判中司法警察的配置也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笔者认为,9名司法警察无法满足刑事审判的需要。同时刑事开庭的非均衡化凸显司法警察力量的不足。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刑事案件庭审形成的惯例是上午开庭,下午不开庭。这样就导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刑事案件被集中安排到上午开庭,导致有时一个上午有多名被告人接受审判,这时警力资源就明显不够用,警队领导又要临时抽调或者协调警力值庭。由于部门利益、工作调配等因素,临时调警有时可能会因临一定的障碍和阻力。二是警队的警力资源无庭审时被白白闲置和浪费。事实上,如刑庭实现刑事案件开庭均衡化,将刑事庭审均衡分配到全天,只需要当前一半左右的警力就完全可以胜任刑事审判的押解和值庭任务。但在现有体制下,刑事开庭均衡化是不现实的,存在因会议、集体活动等多方面的原因,而一旦每天都安排庭审,对司法警察身体和精神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刑事审判来讲,由于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比较简单,尤其对那些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半个小时甚至20分钟就可以开完1个庭,刑事审判法官一个上午开3--4个庭是常事。一周内集中2--3个上午开庭,剩下的时间可以用来合议案件、写判决和处理其他事务。而假如每天都安排开庭,则刑事法官们就丧失了整块的合议案件、撰写判决的时间。因此,尽管刑事案件开庭均衡化有助于警队合理调配警力,缓解集中大量开庭时的司法警察配备难题,但刑庭没有这样操作的动力和意愿,警力不足问题是一个需要思考的命题。

    (2)民商事、行政审判。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审理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量在2500件左右。由于部分案件在开庭前以调解、撤诉的方式被化解而无需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实践中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会超过1700件。假设有50%的案件需要司法警察值庭,则相当于司法警察每年要值民商事庭和行政庭850件。考虑到开庭安排的不均衡性和现实的复杂性,对民商事、行政审判司法警察资源的配置也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笔者认为,9名司法警察也无法满足民商事、行政审判值庭工作的需要。

    (3)执行工作。笔者所在法院每年新收和执行各类案件400至600件左右,假设实施执行工作警务化,所有的执行实施权交由司法警察去行使,笔者估计10--12名司法警察应当可以满足执行工作需要。

    (4)其他工作职责。根据《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司法警察还要承担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机关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涉诉信访应急处置,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职责,履行上述职责笔者认为还需再增加6名司法警察编制。综上,笔者认为,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人数增加到15人至18人左右,可以全面履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包括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值庭在内的各项职责,但目前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总量仅9人,距上述人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司法警察队伍存在不稳定性,重使用、轻学习、工学矛盾突出。司法警察警力少、任务重,频繁用警,司法警察工作严重超负荷,司法警察装备短缺。使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审判工作,使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力,当遇到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时常处于被动的局面,车辆不能及时到位,不能及时出警,不能在执法中形成优势。影响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再加之司法警察职权的模糊性和司法警察地位的从属性,挫伤了部分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思想稳定;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福利待遇差,职级晋升困难,不同地域的司法警察待遇和职级相差悬殊,与同样的司法警察工作,市级法院比县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待遇和职级高很多,造成了司法警察心理上的平衡,也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聘用司法警察存在随时“跳槽”的现象,据了解,多数聘用司法警察来法院工作是无奈的选择,认为司法警察警队平台太小,不足以实现人生价值,其聘用到法院工作是把法院作为“跳板”来对待,部分体能技能较好的聘用司法警察往往留不住,通过几年的工作经验的积累,把主要精力用于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工作选项,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据统计近5年法院聘用司法警察个人辞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的3人。[ 刘刚《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实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的思想重视程度不一,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弱化的趋势。由于缺乏组织、物质、相关制度机制实体内容的支持和保证,从而导致“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成为仅仅体现在文件中的空泛要求,常常出现领导命令式,内部领导模式化,司法警察工作单一化,处理具体问题弱化。[ 丁嘉春、陈玮斌、顾益民《美国司法警察制度考察简介与启示》]警队自我管理随意性大,不少司法警察没有接受过严格的管理训练,缺乏职业素养,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其实对警队而言就是随意管理,特别是在涉及对司法警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层面的押解、看管、值庭、安检、协助执行等的管理制度上,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规范化的执法管理机制。同时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然而实践中几乎无法做到双重领导。这显然是不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办事和对司法警察工作不够重视的表现。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根本无发实施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造成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规定下级法院不落实的现象。上级法院多次重申坚决纠正兼职司法警察的问题,但是下级法院无法解决兼职司法警察的问题,不便于司法警察的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同时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警队垂直领导和专业化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再加之工作性质上存在冲突。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条例》第2条、第3条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所作的明确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要根据司法警察的性质,特点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纳编,集中归口,编队管理。这样才能发挥司法警察在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威慑力强的武装力量整体功能和特点。而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现行的“一岗双责”的用人机制,可司法警察在现行体制下,实质上是从属于双重管理。因“执行难”等因素的制约,使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耗用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从而淡化了自身的固有性质,甚至是本未倒置。也导致工作职责上的冲突。[ 王公义《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司法部网站]目前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主要有警卫法庭、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项职责,主要有八项: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嫌疑人;6、参与对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的执行;7、执行司法惩戒案件等。这些职责涵盖了法院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也是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司法警察作为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行使职权,全面、认真地去履行八项职责,切实、有效地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一岗双责”的实施长期占用了司法警察的警力和时间,使司法警察在法院整个诉讼活动中,警力调动困难,客观上也形成了司法警察对警务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显得力不从心,造成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份的失衡,工作上的冲突在所难免。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也随之日益拓宽,警务保障工作将会更加繁重,那么以现有的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去适应日益发展的形势,在警力调动上便会捉襟见肘,势必使司法警察队伍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威慑力强的功能大打折扣。如果将警力分散使用,如遇突发事件,则警力集中困难,“处突”就不会迅速得力,削弱了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对法警的管理力度,使教育训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时间上的不“足”,人员上的不“齐”就谈不上队伍的训练有素,司法警察队伍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就无从谈起,司法警察整体功能的发挥就会受到限制,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影响了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的正常发挥。

    (四)缺少司法警察补充的政策、法规。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很难找到规定司法警察队伍补充警力,合理有序地新老更替的依据。司法警察无法吸收一些身体素质好的军转干部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也不能在审判队伍与司法警察队伍之间进行人员调整。现行的编制用人制度和司法体制以及与之相脱离有关法警队伍的制度规定是影响法警队年轻化的根本原因。同时各人事部门也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整个法院行政晋级的统筹考虑,造成了长期在司法警察岗位上工作的优秀司法警察和相同工龄、年龄、文化程度的法官相比职级相差很大。司法警察职级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此同时学习和培训方式还有待加强。法院对司法警察的学习和培训没有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和系统的长远规划,[ 张明、孙连朋、王健《试论我国看守所制度》]尽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每年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时间、内容、标准作了强制性规定,但仅限于政治学习、体能和技能方面,对如何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哲学和传统国学,以及提高做思想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也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培训较少,仅限于新司法警察培训。首次授衔和晋升警衔培训才开始起步。同时繁重的警务保障任务,所组织的学习培训总次数、人次过少,针对性不强,有些培训偏重于体能技能的训练,而且缺乏规范化的培训标准。此外组织警队之间经验交流以及执法规范现场观摩还处在起步阶段。

    (五)缺少支持。司法警察虽然有法律明文的专款专用规定,但现有的财政拔款不能满足当前司法警察的工作及警用装备充实、更新的需要。并且由于司法警察工作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当经费紧张时,一切为审判工作让路,司法警察建设只能一切从简。同时司法警察的工作激励机制缺失,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据笔者了解,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司法警察普遍实行固定工资,每月的工资数额与其工作表现和工作量并不挂钩,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于是实践中一些司法警察找出各种理由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对此也无可奈何。同时法院系统还有约2万名事业编制司法警察和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些司法警察不能被授予警衔并享受警衔补贴,严格来讲也不能行使警察权,这部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许多人甚至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尤其是合同聘用制司法警察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工作前途没有保障,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岗位流动性较大。一到开庭的关键时刻面临无警可用的窘境。

    三、内设机构改革后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的建议

    (一)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牢执法为民形象。司法警察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队伍必须是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队伍。要坚持政治引领,铸牢忠诚警魂。要始终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警队建设的首要政治要求,坚持把“服务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建设高素质法警队伍”作为司法警察建设的根本任务,坚持按照“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党建工作思路,通过深入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活动,持续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加强对司法警察思想道德和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融入日常,有针对性的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开展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党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群众路线等教育。要通过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司法警察在执法工作、群众工作、科技应用和媒介沟通等方面的能力,全面提升履职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树牢执法为民形象。加强警务宣传,积极培育职业精神,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使“做合格司法警察”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司法警察信息报送和调研宣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实行专兼结合、全员写信息、人人搞调研、一年一考核的办法,加大司法警务工作宣传力度。树立公平公正的工作理念。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规定,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要通过认真学习研究诉讼法、《法庭规则》和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注重法治思维养成,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要把最高院新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程序规范。要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讲究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各项保障工作。同时随着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和职责范围的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已与设立时的初衷有很大区别,不仅仅定位于法庭内、审判过程中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履行警务保障职责,更多地开始强调对法院整体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安全引导和规范。因此健全的制度、过硬的专业技能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就成了保底工程。把以训练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以规范出战斗力作为警队建设的切入点,以提高完成任务的能力为标准,从规范现场执法行为做起,全程留痕,狠抓细节,重点查找庭审保障和执行活动不规范的问题,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深入到实际工作中去,在社会各界中树立起良好的司法形象。在充实司法警察力量、落实从优待警的基础上,强化警队工作职责,建立司法警察责任制,落实“四个规范”。规范押解、值庭。对押解、值庭这项中心工作,建立“两级负责制”。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提前与刑事审判庭联系,全面掌握押解、值庭任务和时间。带队正式司法警察具体安排人员,做好准备,并对押解和值庭全过程负责到底。负责押解、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需填写《押解、值庭工作日志》,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规范协助执行。司法警察大队主动与执行局、业务庭室等加强联系,对需要协助执行的案件提前介入,共同协商,研究对策,制定协助执行方案,合理安排警力,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值班安保。为加强院审判综合楼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司法警察安全巡逻制度。每天在办公楼外围、审判法庭、走廊进行巡逻,对当事人吵闹、乱串等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警姿警容。把警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对司法警察言行举止的管理,对着装挂牌严格要求,规范警姿警容;严查着装挂牌不规范、言行举止不文明、值勤执法不严肃等问题,使司法警察在各项工作中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使司法警察工作成为一面旗帜、一个亮点。通过充分发挥“文明窗口”效应,热情接待来法院办事的群众,主动引导、介绍要去的部门、需要找的人、要走的程序等,从言谈举止中展现爱民亲民情怀,通过一句贴心的话,一个真诚的微笑,一次礼貌的引导来传递法院的诚意,让群众感受到了法院的温暖和温馨。

    (二)充分认识“内涵式”发展对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体制。目前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由于司法警察的编制问题、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同时司法警察执行重大警务保障任务时,要求上下一致、统一行动、整体作战,这些有时会与同级法院的要求或工作安排发生冲突。[ 江波 湛中乐《公安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应建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抓住司法改革的机遇,主动参与、同步运转司法警察专业化离不开法官职业化的推动和支持。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为重点。在专业化建设过程中,要以司法警察素质的提高为重点,在注重数量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司法警察素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优秀的司法品性和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司法警察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司法警察素质的提高来加快司法警察专业化进程。借鉴改革先进经验,克服阻力,排除困难,不懈努力,找准目标,推进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从执行工作的改革发展趋势看,执行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将执行权细划为执行裁判权、强制执行权、财产处分权等相互制约的机制,为实施分解司法警察功能、实行分别管理提供了舞台。司法警察依照《民事诉讼法》、《条例》的规定,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按照执行工作改革的思路,将划分后的执行工作中的强制执行权交由司法警察承担,笔者构想可以设立执行警务中心,推进执行警务保障管理。笔者认为,可将执行局和司法警察大队进行整合重组,设立执行警务中心,配置主任1人,由分管院长担任,配置副主任2人,具体负责执行警务保障中心的管理运行。由于笔者所在法院执行案件体量较小,单纯由员额法官负责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裁决会造成审判资源的配置不均,故执行裁决团队除负责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之外,团队的员额法官和书记员还应同时负责执行实施案件;其次是设立若干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长与2名司法警察组成,并可由未入额法官担任执行长。再者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调度指挥、执行警务保障中心内勤工作和警力调度;四是设立警务保障中队,负责刑事案件被告人押解、庭审安保等;同时设立安保警务中队,负责机关安保工作。执行警务中心的警力优先向执行工作倾斜,执行实施团队对所有警力具有优先使用权。这样既符合法院改革发展的方向,又结合实际,也为实施分解司法警察功能、分别管理提供了现实条件。同时按照《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八项: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嫌疑人;6、参与对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的执行;7、执行死刑;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根据以上职责的性质和警务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与执行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它包括3、4、6三项职责;第二部是纯警务性工作,主要是1、2、5、7、8五项职责。从对司法警察八项主要职责的划分,不难看出:第一部分职责(3、4、6)不但是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而且与《民事诉讼法》也相互关联。可见将司法警察的八项主要职责划分为两部分不但具有适用性,而且也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而实施分解司法警察功能、实行分别管理也具有了法律依据。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按照其职责的性质和与执行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对司法警察功能进行分解后,实行分别管理是切实可行的。照此划分,在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中可下设执行中队和警务中队。执行中队的职责,具体为司法警察八项主要职责的第一部分(3、4、6)项;警务中队的职责为主要职责的第二部分(1、2、5、7、8)和全院的值班、安检、安全保卫,工作采用24小时备勤制,司法警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成。以此达到分别管理的目的。并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两年轮一次岗,这样的做法是避免了因工作分配问题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和长期从事一种工作出现的厌烦情绪,增加工作的公平性和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走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道路。[ 师宕《司法警察必备》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首先是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并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工作任务。应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由上级法院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择优选用,确保进人的质量关。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实行司法警察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调离、免职、辞退或处分,并且与法官一样,在法院内部有平等晋升的机会。同时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培训。从加强对现有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入手,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公正司法大局;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提高履行工作的本领。

    (三) 强化诉源治理,减轻警务保障压力。主动将诉源治理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将诉源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依托法院审判工作职能和诉源治理的实际制定措施,有效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深化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措施,发挥院领导带头参与诉源治理、开展信访接待、深入乡村社区参加轮值示范作用。注重发挥党员先锋作用,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 活动,努力将矛盾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经费保障,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补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经费。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加大对调解专项经费财政扶持力度,推动构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国家保障,行业调解协会支持,商事调解市场运作”的保障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发挥乡村贤达、村干部等自身独特优势,就地化解矛盾。增强普法宣传力度,多举措推进司法公开,线上和线下多渠道普法,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发挥普法宣传长效性、预防性、治本性优势,抑制矛盾纠纷萌动,防止及减少纠纷发生,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代表委员、群众等参观法院、旁听案件审理。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加强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头条等平台,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普法知识和典型案例,实现法治宣传不间断,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享受法律服务,感受法律温暖。强化法官联系人机制。通过法官下沉乡村社区诉前调解、庭审等方式,边办案边普法,积极在乡村社区进行普法服务;通过普法宣传日,抽调骨干力量现场普法,提高群众法治素养,营造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切实有效减少矛盾纠纷。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类案审判中发现的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纠纷隐患苗头,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分类处理,推进诉源治理的精准化、长效化,辅助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化解工作;出台类案审理指南及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将纠纷优质高效化解在诉内,从而减轻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压力。

    (四)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执法规范。由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担负着特殊的警务保障职责,广大群众同样把司法警察看作是法律正义的象征。因此,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同样也是树立法院司法公正形象。通过加强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警察的执法规范化的有效手段。坚持反腐倡廉教育,自觉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加强制度监督。严格按照司法警察管理规定管理,执行工作日“禁酒令”和加强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和监督。司法警察在执勤工作中,要做到警容严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警务保障时,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人权,以维护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自觉接受监督,有力地促进司法警察工作水平的提高。工作中严于律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服务中树立警威,才能在创新中求得发展,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增强服从意识,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并延伸职责。协助做好诉前保全工作和执行保全工作,现笔者所在法院司法警察大队3名正式司法警察均有执行公务证,其中两名原来具有审判员资格。在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下,可协助或者分流一部分诉前保全和执行保全案件,以及一些简易执行案件,或者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划归司法警察办理,从而减轻一些审判和执行员额法官的工作量。

    (五)建立专业化的考核机制及监督奖惩机制。目前全国法院对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网站]最高法院应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职责,对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把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加上政治学习、技能训练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根据个人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进行分值化计算,并以此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考核依据,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建立符合司法警察自身特点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建立司法警察的廉洁自律档案,鉴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司法警察的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等。与此同时建立专业化的评价机制。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包括对司法警察工作如何考核。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后,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突出司法警察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其次应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的司法警察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对行使司法警察权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司法警察权行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司法警察权融入司法警察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同时要把从严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考核、从严监督,如建立司法警察的廉洁自律档案,鉴定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兑现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滥用司法警察权的行为,坚决子以惩戒处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司法警察队伍。

    (六)建立科学的用警制度。积极推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拔人才、使用人才和用活人才机制,使真正能干事、会干事、愿干事的人拥有可以尽展才华的舞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其成为保障法院审判事业的真正源泉。建立高、中、低相结合的纵向人才层次结构体系,法院在选拔和招录新司法警察时,要全盘考虑,既要有适当数量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警察人才,又有专业型司法警察人才,还要有一定数量的实用型司法警察人才,形成高、中、低档次不同、比例适当、动态发展的人才层次结构。另一方面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横向人才结构体系,应根据本院司法警察部门、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并结合个人意愿配置数量合理、老中青结合的人才结构,将其所学、所长、所优的特点发挥到极致,形成与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任务基本匹配的人才体系,做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从而有利于各项司法警察职能工作协调平衡地开展。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与其他机关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借调”或“选调”一些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到法院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锻炼之后,如果能够胜任可以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作为特殊人才加以引进。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见习基地的形式及时地发现和培养人才,为司法警察事业发展储备人才。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的辞退、清退制度。把司法警察队伍中不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任职条件,不适应司法警察工作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分流。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提前退养和提前退休制度,形成人员流动的良性循环。建立切实可行奖惩机制。对那些事业心不强、不思进取、工作态度不端正、经常小错不断的司法警察坚决清除出队伍,对那些训练成绩不达标的或任务完成不好的实行经济制裁或暂缓晋职晋衔。另一方面采用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全体司法警察树立危机意识和争先意识,使年轻司法警察树立“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更有为”的争先意识,使老司法警察树立“只有努力工作,才能跟上发展步伐”的危机意识,从而形成人人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促进司法警务工作的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语

    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改革进程中的一部分,值得探讨和研究,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总结借鉴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偿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打造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不断推进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整体素质。

    注释

    1、李国平、戴曾《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想法》

    2、刘刚《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

    3、丁嘉春、陈玮斌、顾益民《美国司法警察制度考察简介与启示》

    4、王公义《中外司法体制比较研究》司法部网站

    5、张明、孙连朋、王健《试论我国看守所制度》

    6、江波、湛中乐《公安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版

    7、惠生武《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师宕《司法警察必备》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

    9、《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网站

    作者单位: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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