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般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未经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法院查封的房产,否则法院将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尹某、王某、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陈某有三处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给某银行以保证《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履行,并约定了担保范围。银行于2019年5月10日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陈某按月偿还利息,但未按约定偿还本金,截至2022年4月共偿还2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2年5月5日,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自2023年4月开始拖欠利息至今。陈某在2023年8月离世后,尹某、王某、刘某共同继承了陈某的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尹某、王某、刘某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陈某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到期尹某、王某、刘某未能按期支付还款,银行向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银行与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局干警对当事人名下可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查到其名下三处房产,用加贴封条张贴公告对房屋进行查封,并对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区进行拍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区买受人徐某以95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一处房产,其余两处房产流拍,为最大限度双方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同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在执行指挥中心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剩余两处房产抵偿剩余债权,最终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打造执行“最强大脑”,及时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执”得高品质,在老百姓心中“行”得好口碑,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