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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再也不给别人乱担保了!”
——河北孟村法院通过执行担保人执结借款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丽娟 刘黎明  日期:2024-4-23 字体: [大][中][小]

   “吴法官,都怨我没有把这个案子当回事,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我以后再也不给别人乱担保了!.....”担保人王某羞愧的对执行法官郑文军说到。

    2024年4月14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灵活适用执行措施。让担保人体会到为别人乱担保的后果。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6月,被执行人张某因生意急需用钱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2个月内还清。其间,被执行人张某因经营不善,被执行人张某的门店倒闭,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经多次催要,被执行人张某偿还了1万元,后便不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剩余的9万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3年8月将被执行人张某起诉到孟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执行人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9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因生气申请执行人李某起诉自己,就仍不主动履行,并一直躲避。申请执行人李某无奈之下,于2023年12月申请执行。

    案件被分配到执行法官郑文军手中,执行法官郑文军接收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并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结果一无所获。此后该案就没有了任何进展, 

   2024年3月8日,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拘传到法院的被执行人张某,为避免被司法拘留,找到了好友担保人王某,在执行法官吴玉超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担保人王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某2024年3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9.2万元,如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申请执行人李某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担保人王某同意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至还清为止。

    因被执行人张某和担保人王某均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执行法官吴玉超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请求2024年3月24日裁定查封了担保人王某名下的宝马730汽车一辆。

    担保人王某发现名下的宝马730汽车一辆被查封后情绪激动,打电话给执行法官吴玉超:“你们为什么查封我的宝马730汽车,被执行人张某呢?你们拘留他去呀,是他欠账不还,这钱又不是我欠的,跟我没有关系,我不还钱。”

    执行法官吴玉超解释道。“作为执行担保人,你自愿为被执行人张某进行担保,现在被执行人张某未依照还款保证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面对蛮横无理的担保人王某,执行法官吴玉超向担保人王某耐心解释查封其宝马730汽车的原因,并告知担保人王某只有尽快将案件解决完毕,才能解除宝马730汽车的查封正常使用。在执行法官吴玉超的耐心解释下,担保人王某逐渐恢复冷静,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担保人王某面临如此困境,多方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但被执行人张某如同人间蒸发一样,一切关系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张某,面临被执行人张某不主动履行,而自己不主动履行将面临的名下的宝马730汽车一辆会被依法司法拍卖的情况,担保人王某只得于2024年4月14日将应该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的9.2万元交到了执行法官吴玉超手中。

    下面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但为确保顺利履行,请申请执行人务必注意在执行和解协议中要求担保人向法院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那么执行和解协议逾期未履行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担保是为促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措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在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担保也能促进执行工作的进程,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执行中的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截然不同,准确理解掌握执行中担保条款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也提醒执行担保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信用为担保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就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亲属、配偶、朋友往往可以作为适格的担保主体,但在成为执行担保人前一定要明晰所需承担的风险后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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