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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北乡:坟山被损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周芳洁 黄继忠  日期:2023-11-16 字体: [大][中][小]

    2023年11月11日周六上午,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万寿村委报告乡综治中心称:本村方屯方氏村民这几天发现本家族的祖坟被209国道施工队在用勾机挖路边种植花草时损坏了,现到位于蒙公镇的项目指挥部解决修缮祖坟赔偿事宜,但该指挥部却称不赔偿。该祖坟还涉及樟木镇、三里镇方氏群众共计1500多人,矛盾有可能激化。

    乡综治中心、司法所接到该信息后意识到,这虽然是很常见的民间纠纷,如不及时得到化解,随时有可能升级为群体事件,还会影响该项目部的正常施工。于是周一下午,乡综治中心、司法所立即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并召开第一次调解会,但调解会上双方对于祖坟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方氏代表要求项目部赔偿金额不能低于2万元,而项目部称最多赔偿3000元,且主要负责人目前在南宁,他无法做决定,于是调解员让双方回去再商酌,待负责人回到指挥部后再组织调解。

    11月15日,调解员得知负责人已回到项目部,便立即联系双方于当天下午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会上,方氏已将赔偿金额降低至1万元,而施工方仍然只愿意赔偿3000元,调解陷入了僵局,眼看双方就要不欢而散。调解员迅速转变思路,把双方当事人分开,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司法判例、公序良俗,算经济账的角度,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都有了改变,都愿意让步,项目部代表也再次电话请示上级负责人。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达成协议,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履行到位,握手言和。

    今后,我乡调解工作将继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隐患,确保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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