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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爱地球 以法律之盾守护地球家园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玲玲  日期:2023-4-21 字体: [大][中][小]

    生活中,法律从未离开,法律与每一个人休戚相关。在国家与社会中,法律更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2023年4月22日是第60个世界法律日,也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国颁布了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以下这些常见的法律红线,千万不要踩!

    2020年11月,王某以食用为目的,驾驶车辆并携带电瓶捕鱼器、防水皮衩、网兜等工具,在全年禁渔的珲春市密江河大马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河道内,使用捕鱼器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305条,野生林蛙6只,其中14条为陆封型大马哈鱼,属于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依法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张某因想吃野味,骑摩托车到珲春市林业局板石林场76林班内,使用预先购买的猎夹猎捕了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一头。后伙同战某用木棒将梅花鹿打死,带回家中食用。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年9月,李某在天桥岭林业局响水林场采集松塔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撞倒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天然水曲柳1株(已被毁坏致死)。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2月,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图们市某村的林地,并雇佣张某某等五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和设计的方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林木肆意滥伐,滥伐林木蓄积为近1700立方米,数量巨大,违法所得五十六万余元;同时,王某某与沙某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六人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我们运用好法律武器,守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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