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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睿智探索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杜立钧  日期:2022-12-4 字体: [大][中][小]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共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董必武同志是深受全党和全国人民敬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卓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和法学家。董老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奠基性贡献。建国初期,董必武为我国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行了睿智思考、理论和实践探索,深入研究董老法治思想和宝贵经验,系统探讨董老法制建设方面的精辟论述,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坚强保证,离开它就失去了方向——这一思想贯穿于董必武法学思想始终。党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是由党的性质特点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董必武早就清醒地认识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而非具体处理每一案件。社会上有种观点认为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是对立的,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董老曾说,搞政法工作的人一定要记住:“党组织要领导国家机关工作,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①”他又讲:“列宁曾经说过,法律是政治的一种手段,也就是政治。所以把政治和法律对立起来的看法是完全不对的。”②“宪法法律至上”,不是把宪法法律独立于党的领导。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就是党实现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过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了人民利益至上。

    必须牢固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我们党有过深刻的教训,在1958年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党指挥一切工作,党的活动代替一切;“文革”中,宪法被废止,公检法被砸烂。为了避免历史的悲剧重演,党必须通过健全法律,规范党的行为;加强党的监督。董老认为,党“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执行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③“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④。”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董必武在长期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确立作了重大贡献。董老武讲“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⑤“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⑥”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中,始终把人民民主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董必武充分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说:我们的政权机关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呢?董老认为,必须要建立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这便是人民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董老强调政权机关要与人民群众建立血肉的关系。全国的政权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都要归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董必武指出:“人民群众是希望当家作主的,是希望经过他们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他们自己的事务的” ⑦。董必武说:“对人民负责就是对领导机关负责,对领导机关负责也就是对人民负责” ⑧。他强调指出:“‘谁是主人,谁是长工?’正确的回答应当说,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⑨”

    三、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推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他将其法律思想归纳提炼为“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⑩” 该讲话为后来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建国初,董老提出的做到有法可依,就要修改、制定、完善法律法规;要有法必依,必须使国家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懂得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违反国家法制,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

    董必武依法治国法学思想的核心是依宪治国。195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后,董必武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根本性质的问题。11”他也清醒地告诫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必须完善国家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

    薄一波同志曾对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主张给予高度评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12 ”1978年,邓小平在董必武“依法办事”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搞法治,不要人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将这一理念写入宪法。标志着“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上升为宪法原则,从此我国开始走向法治时代。

    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新中国法制建设和中国法律文明向现代化的转型经历了漫长而艰苦的历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的继承和完善,而董必武法学思想与实践则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来源和实践前奏。

    注释:

    ①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②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③董必武著,《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

    ④董必武著,《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

    ⑤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⑥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页。

    ⑦董必武著,《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3-184页。

    ⑧董必武著,《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7页。

    ⑨董必武著,《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7页。

    ⑩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1、董必武著,《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219页。 

    12、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党史出版社1990年版。

    作者:湖北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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