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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你找对主体了吗?办完过户登记产权就是你的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佳磊  日期:2022-4-29 字体: [大][中][小]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对于涉及到大额的交易事务上,还是应该多留心。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近邻之间的房屋买卖案件。

    被告人之一的丁某是原告陈某的闺蜜,两人还是上下楼的邻居关系,两人感情较深。被告丁某的同居男友张某也是本案的被告,被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时间长达数十载,两被告并育有一子,现龄二十几周岁。

    2021年9月被告丁某告诉原告陈某她与被告张某的房屋要出售,于是原告陈某单方面通过丁某购买了房屋,并将所有的购房款转给了被告丁某。丁某将产权证书及钥匙交付给了原告陈某,于2021年10月11日原告陈某将该涉案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后被告丁某与被告张某分手后,丁某搬离原告的住所,现住址不明。后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交付房屋所属的车库,被告张某拒绝交付车库,称涉案房屋是自己的财产与被告丁某无关,被告丁某属于无权处分。并表示要向原告陈某追回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详细了解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查明,被告丁某与被告张某不存在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属于被告张某的个人财产。为了进一步缩小原告的损失,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向原告释法说理后,原告向法庭申请撤诉,并希望与张某丁某协商沟通以平息双方的矛盾。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官寄语:

    对于广大市民来说,买房卖房绝对是一件大事,但是在这件大事中很多人会忽略一些小事,但如果这些小事处理不好极易导致买卖双方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交易失败。因此在交易中应当查清以下信息:房屋权属情况,是否有共有人;2、房屋有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3、房屋是否有抵押等信息。所以在房产交易时买方首先一定要审查核实房屋权属的主体资格,特别要注意“共有人”这一项,若房屋权属是夫妻,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夫妻双方都应该到场。未经过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转让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最后就是做好费用交接和房屋权属的转移。(沙湾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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