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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晨 王征文  日期:2021-5-1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12月 24日,利用专业开锁工具潜入长白县长白镇小区多户居民家中进行盗窃;于2021年1月10日,利用专业开锁工具潜入长白县长白镇水仙阁小区居民家中进行盗窃。盗窃物品有手机、手表、拉杆箱、白酒等。

    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法官寄语:家中无人要及时锁好门窗。对于木质门窗及老旧房屋,尽量家中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在墙上加插尖头、碎玻璃防止攀爬并设置醒目提示。家中财物尽量放在相对安全、隐蔽的地方,不要放在卧室等明显常见的地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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