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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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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2月22日 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指出:试行劳动合同制,是对用工制度的一项改革。其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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