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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历
历史上的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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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23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签字。协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应坚决脱离帝国主义的影响,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原有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对现行的政治制度、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协议还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要求改革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在此之前,以阿沛?阿旺晋美为全权首席代表的西藏地方政府和平谈判代表团同以李维汉为全权首席代表的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团,就和平解放西藏问题进行了20多天的谈判,圆满地达成了上述协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78年5月23日至24日举行。会议听取了华国锋总理关于访问朝鲜的报告;原则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讨论通过了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省革命委员会通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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