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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
我有问题要咨询?
在借条签字要注意!这三者身份不同法律责任亦不同!
[2018-9-4]
在借条签字要注意些什么?
→ 律师回复:
“我作为担保人,帮哥们从另一个朋友那儿借钱,结果到期了债主还不上钱玩失踪,债务连本带息都落我头上了。”面对法院的判决书,顾某直呼委屈,然而更多的则是为当初缺乏谨慎的担保而后悔。
顾某与王某是因工作而结识的朋友,而郭某则是顾某多年的好哥们。2017年7月,郭某想要自己创业,却为筹集流动资金而伤脑筋,便找到顾某一起想办法。顾某恰好了解此时王某有一笔钱不着急用,何不介绍其给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顾某的牵线下,三个人在一家餐厅碰头。觥筹交错间,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郭某向王某借款7万元,顾某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
颇讲义气的顾某毫不犹豫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王某也将随身携带的7万元现金交予郭某。一个月过后,郭某非但没还钱,人也“失踪”了,原告王某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归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偿还欠款。
“我知道借钱的是郭某,可我跟他又不熟悉,而顾某和他则是老朋友。现在郭某找不到人,所以起诉担保人顾某。”庭审中,被告顾某对原告出示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签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顾某和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顾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人郭某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故被告应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
另外,借条上借款人郭某承诺逾期不还,愿意承担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担保法”,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广大群众在面临民间借贷甚至任何合同关系中的保证担保时,应当谨慎行事。”
法官说法:
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通常认为: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打官司前应该准备些什么?
[2018-9-4]
请问打官司前应该准备些什么?
→ 律师回复:
如果你想打官司,请先看下下面的文章,以后会少走一些弯路。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前,最好事先准备起诉书(可以手写也可以是打印稿,还可口头向法院陈述),在递交起诉书时,公民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是否请律师帮助自己则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自身法律水平来确定,一旦请律师参加诉讼就必须提交委托书。起诉者就直接到立案庭提交以上材料。在接到起诉书后7天之内,法院就要向当事人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一旦确定案件被受理后,当事人就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即到庭参加诉讼。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告委托律师或者委托其他人参加诉讼,必须要向法庭提交委托书;如在开庭时原告无故不到庭,法院将对这一案件作出撤诉处理,诉讼费将减半收取。如果当事人还要继续打官司,只有另行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审判程序之前,当事人还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如准备不充分,一方面会拖延审判时间,另一方面还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并可能导致败诉。
在参加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都要听从法官的安排,当对方发表意见时不能随意打断,要遵守法庭纪律。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如对判决不服,必须在10-15天之内到一审法院上诉书,然后再到上一级法院交纳上诉费。如在法定期限内不递交上诉书,法院将视其为服判,一审判决就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另一方作出强制执行。
上一级法院受理了不服判决的案件后,该案件就进入了二审程序。在这一环节中,如出现发回重审的情况,当事人还有一次一审的机会;如双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检察机关申诉、向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会反映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些监督,不是法律程序,如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来的判决、或法院在审判时违反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等行为,法院一般不再重审此案。
案件审理终结后,如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按裁判结果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时,申请人还有义务向法院提供或者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在哪些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2018-9-4]
办案人员应当什么情况下自行回避?
→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只要有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自行回避,而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本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是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或者是这些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其中包括是他们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的。有这种情况的案件显然是不能再由他们办理。作为案件的办案人员,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论作出怎样的判决,其公正性都将会受到怀疑,同样也不会让人信服。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另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案件本身与他们有利害关系,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们的利益,这样也会影响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他们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证人为本案提供过证言,鉴定人为本案提供过鉴定结论,如果他们继续办理此案,容易受他们当初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利于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的身份而参加诉讼活动的,一般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他们如果作为办案人员继续办案,将容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认识,会使案件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所讲的其他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诸如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还有像老同事、老战友等方面的关系。另外可能还有与当事人有过恩怨或者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由于办案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系,都有可能受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法律要求他们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知情的,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除了上述情况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因为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往往表现在整个审理过程的公开进行,不允许有幕后交易。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下接受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应当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时候,会见了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那么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显然就不公平。就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影响。所以,一方面,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比如要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构成受贿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应当回避,不能再办理此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发现办案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公司商业秘密受侵犯该怎样起诉?
[2018-9-4]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该怎样寻求司法保护?
→ 律师回复: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什么房产纠纷?如何解决房产纠纷?
[2018-9-4]
相了解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什么途径予以解决?
→ 律师回复: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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