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普 法详细内容
普法时刻 | 网上寄快递,货物遗失能否获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3-3-18 字体: [大][中][小]

    冰冰在网上向快递公司下单。运输货物主要为辅料,运输费用共210元,约定货到付款。快递公司运单背面印有《快递运单契约条款》,并加粗红体字注明“价值超过2万元的物品,请如实声明,否则按不超过2万元的物品处理,详见背书条款》。”冰冰在下单时并没有选择保价。

    货物开始运输后,快递公司通知冰冰货物已经遗失,表示进入理赔程序,按照合同约定,按七倍运费1470元(210元×7倍)进行赔偿。而冰冰认为,在下单的时候快递公司并没有提醒“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快递公司应该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那么,冰冰是否可以主张快递公司没有提醒她格式条款内容,快递公司中赔偿计算条款和保价条款无效呢?

    法官说:不可以。冰冰在网上填写运单时,系统显示需勾选同意《快递运单契约条款》才可进行托寄。该条款列明了关于赔偿的规定,快递公司已履行向小杨提醒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同时,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上注明了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上述条款是用了加粗红体字加以注明。冰冰也确认其在纠纷之前是清楚超过2万元的货物需向快递公司声明价值,不超过就按背书条款处理。所以冰冰此次虽然选择的是网上下单,但冰冰清楚知悉快递公司的上述“保价条款”和“赔偿计算条款”,并未选择保价的寄递方式,表明其是愿意承担不保价所带来的相应风险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