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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球”变“打架”受伤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园  日期:2022-10-20 字体: [大][中][小]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特别是对于一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更容易因一时冲动、情绪化,一言不合就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进而“约架”,然而一旦未成年人打架致使他人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现年12岁的小刘和13岁的小杨都是篮球运动爱好者。某天,两人和其他球友在小区附近的公园打篮球。现场比拼十分激烈,在其中一个回合时,小刘争抢到篮板球并牢牢控制在手中,小杨则追上了小刘并突然伸手抢球,两人随后发生碰撞,致使小刘失去平衡、落地摔倒。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小杨冲动之下,用力推搡小刘,并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导致小刘肘部、腿部受伤。两人被球友拉开后,小刘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了千余元的医药费用。

    小刘出院后,因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小杨及其家人协商未果,便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杨向小刘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因调解协议生效后,小杨未能履行,于是小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对抗情绪较为激烈,为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多次上门,向小杨及其父母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劝说他们理性对待此次纠纷、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尽快解决问题。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小杨的家长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随后通过转账方式将4000元执行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力和控制力,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也有未成年人参与篮球、足球等高对抗性运动时,常常因为对某些不规范动作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动作超出技术常规致伤他人。还有一些未成年人世界观尚未形成或者不成熟,做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并且受某些影音资料的影响爱讲哥们义气,容易误入歧途。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守护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增强安全意识,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特别是在孩子参与群体性活动时,更要注意正确引导,必要时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确保孩子既玩得开心又避免伤害发生。

    学校和社区等也可以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观看法治宣传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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