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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业主权益知多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思妤  日期:2022-10-20 字体: [大][中][小]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管理小区方面杂乱无章,据业主了解到,其物业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经小区业主大会一致决定,要辞退该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的人却声称,自己是开发商聘请的,只有开发商才能辞退,业主们没有这样的权利,无权干涉此事。

    那么物业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解释:物业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是可以依法辞退物业公司的。在物业管理方面,《民法典》物权篇就赋予了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选择权。同时又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公司,业主有权更换。

    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是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无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业主有权要求更换,并且不需要经过开发商的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由于小区内的住户越来越多,导致车辆也逐渐增多,并且小区内的停车位非常紧张。可是在本小区除了一块绿地之外,已经没有适合建停车场的位置了。

    那么小区的业主可以自行决定将绿地改建成停车场吗?

    解释:小区业主是有权决定将绿地改成停车场的。但是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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