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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涵滟  日期:2022-7-30 字体: [大][中][小]

    张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交叉路口路段逆向行驶时,与直行由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张某到鉴定机构针对续医费和误工期进行了鉴定。原告张某将被告郭某以及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庭审中郭某辩称其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所有的赔偿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是否机动车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车主就不用承担赔付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伤者可以请求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交强险的赔付金额为18000元,在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的金额用商业险进行赔付。在医疗费报销中,以票据为准,按照15%左右的比例扣除非医保报销范围费用,也就是说医疗费中15%左右的费用需要车主和受伤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但如果购买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全部报销,车主可以不用赔付。除此之外,伤者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也是由车主和受伤者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其他的均可以在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营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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