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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的孩子、法律上需要赡养“养父母”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7-26 字体: [大][中][小]

    案件回顾:老王和妻子结婚多年却一直没有孩子,眼看两人年纪渐大,这时有“好心人”给老王出了个主意:没孩子也不要紧,只要愿意出钱,孩子还不是说有就有。后又经“好心人”介绍,老王以五万元的高价“求”来了一个孩子。二十年时间如白驹过隙,经过老王夫妇的悉心养育小王已长大成人,但这时候警察突然上门告诉小王“你是被拐卖来的”,这让小王崩溃不已,养父母却又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这个要求合法吗?

    首先要我们要明确,收养关系怎么样才算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篇关于收养的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条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养子女确实是需要赡养养父母,但是前提是,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的。而被人贩子拐卖回来的孩子与养父母间并未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被收养的小孩也没有义务赡养他的父母,不论他的养父母对他是好还是坏。

    一提到拐卖孩子,我们第一反应就是觉得人贩子特别的可恶,恨不得对这些人贩子千刀万剐,但是我们却忽略了另一个主体,就是收养这些被拐卖孩子的群体,他们看似无辜,看似拐卖与他们无关,但是其实正是因为他们的需求才是滋生人贩子横行的温床。如果人贩子拐来的孩子没有人收养,没有人买,那人贩子自然也就没有利润可图,也就不会再去拐卖孩子,正是因为拐卖过来的孩子‘’销路‘’很好,所以才会让很多人铤而走险,破坏了无数个幸福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妇女依然也是犯罪主体,所以收买的这些人,也就是我们题目当中的‘养父母’依然是属于犯罪主体之一,对他们不但不应当赡养,更应当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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