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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宪会  日期:2022-6-21 字体: [大][中][小]

  一、基本情况

   刘某某系刘某之父,刘某之母与刘某某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刘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现刘某起诉称,其母亲为了照顾刘某,收入减少,不能满足刘某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求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刘某父母离婚时,双方应当对自身及家庭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刘某母亲自愿承担刘某的全部抚养费。自刘某父母离婚至起诉之日仅三年有余,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三年中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发生重大变化,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收入情况明显降低至不足以维持刘某实际生活水平的地步,故本院对于刘某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据上述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子女并非随时可以向父母要求增加费抚养费,只有在必要时才能提出相应的要求。什么时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该条规定便是上文所说的“必要时”,在子女的生活出现上述几种情况时,便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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