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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蕊  日期:2022-6-21 字体: [大][中][小]

  基层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领域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备受老百姓的关注。近几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频出,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律上又有哪些规定呢?

  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

  如合同仍可履行,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问: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应负有哪些义务?

  答: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问: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建设工程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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