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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撤销婚姻于法有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孟宪会  日期:2022-6-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该案件为《民法典》实施以来本院审理的首例因隐瞒重大疾病而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

  本案原告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仓促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疗状态中,被告在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有精神疾病,现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登记结婚,被告曾于2018年4月至5月在沧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住院病案显示其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入院记录部分记载,主诉:失眠、兴奋话多、易 激惹、伤人毁物反复发作6年,加重10天。原、被告婚姻介绍人刘某作为证人出庭,称婚前被告及其家属并未明确告知原告其所患病症。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的范围,即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本案中,被告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且在过去的6年间反复发作,多次住院,至今仍未痊愈,应属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故对于原告撤销婚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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