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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涵滟  日期:2022-5-31 字体: [大][中][小]

    在生活中,会存在这样的一种纠纷: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仲裁时效又该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分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王某于2020年3月4日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一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涉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王某领取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的各月工资之日起分别计算。假如王某在2021年11月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那么2020年4月4日-2020年10月3日这几个月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二倍工资差额便不能得到支持。2020年10月4日到2021年3月3日这几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可以得到支持。(营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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