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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法院:预防未成年犯罪,关注未成年人成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伍奕臻  日期:2022-5-19 字体: [大][中][小]

    2022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确定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近日,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一案。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被告人林某某因在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被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被告人张某某被决定不起诉。次月,被告人张某某又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6日被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2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后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均到青县某公司打工,但二人心浮气躁,不思进取,根本无心工作,于是又单独或结伙实施了盗窃工友财物、快递包裹等犯罪行为。2022年4月21日,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指定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并通知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庭审。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家属进行了座谈,了解了二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父母体弱多病,姐姐已出嫁;被告人林某某幼时便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将林某某交由祖母照顾。二被告人都是在叛逆期早早辍学,父母家人对其疏于沟通和管教,流落到社会上沾染了不良习气。在第一次犯罪后,家人仍没有有力监管,他们自己也是不思悔改,自暴自弃,屡次触犯法律底线。针对案件的特殊性, 2022年5月9日,青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坤生和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晓玲同堂履职审理了本案,在专门设置的法庭教育环节,黄坤生院长和董晓玲检察长分别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真剖析犯罪成因,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心深处真正的知罪悔罪,改过自新。并敦促被告人家属一定要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责任,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二被告人不抛弃、不放弃,加强管教和帮扶,引导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建立起回归家庭、回报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官寄语 二被告人的案例发人深省。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很尖锐的社会现象,犯罪案例不断上升与家庭教育的缺失有着很大的关系,家庭结构的缺陷,教育方法的不当,不良环境的熏陶,都可能埋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笔者认为,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才是重中之重。值此第一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之际,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全社会各界都应行动起来,关注家庭教育,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共同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深厚氛围。预防未成年犯罪,守护未来,“未雨绸缪”要好过“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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