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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借款人未按约定到银行提取借款 银行可否要求其支付相应利息?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曹茹  日期:2022-5-16 字体: [大][中][小]

    兵兵开办了一家小型标准加工厂,由于产品质量较好,业务量不断增加。为了适应生产需要,兵兵想再进购一台加工机器,但是,兵兵目前资金有限,于是他向当地一家商业银行提出贷款请求。银行依法对兵兵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审查,同意了兵兵的贷款申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由于兵兵的母亲生病,兵兵一直没有时间去银行提取借款。直到两个月后,兵兵办完了母亲的丧事才去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兵兵这两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兵兵认为自己并未提款,根本没有使用该贷款,为什么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那么,个体户未按约定到银行提取借款,银行可否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呢?

    兵兵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取借款日期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例中虽然陈某未按照约定去提取借款,但仍然应约定支付利息。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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