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通知时间到司法所报告也无事前报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赵某某进行训诫一次。
工作人员前一天通知赵某某第二天9点到司法所学习,第二天时间到了赵某某还未出现,工作人员联系赵某某,赵某某称看见通知了,但是他想下午来,忘记跟司法所报备了。工作人员针对赵某某对报告的时间、方式和需要报告的事项不够重视这一情况进行了严肃训诫。
工作人员要求赵某某必须认真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向其强调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及严重后果。告诫其时刻认识自己的身份,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