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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放火烧毁他人财物,黄梅一女子因犯放火罪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日期:2022-3-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罪案,被告人张某姣为泄私愤放火烧毁他人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姣因琐事多次与被害人张某燕发生矛盾。2021年7月17日24时许,为发泄私愤,张某姣窜至被害人张某燕位于黄梅县小池镇开设的服装厂后面,通过窗户向厂内倒入食用油,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因未能点燃,张某姣遂返回家中拿出一截蚊香,将蚊香点燃后扔进服装厂内,引发火情,造成厂内服装裁片、成品等物被烧。次日8时许,服装厂员工上班时发现濒临熄灭的火情,遂向张某燕报告,张某燕当即报警。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不当,不予支持。从案中燃烧对象物的性质、所处的位置环境、与周围可燃物的距离等综合判断,被告人放火虽仅造成被害人服装厂的财产损失,但被告人选择在凌晨两次试图点燃被害人位于居民住宅区的服装厂内物品,且明知服装厂内堆放的衣物半成品属于易燃物,一旦燃烧起来,不能排除火势蔓延的可能性,却放任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有放火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姣放火行为足以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黄梅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避免本就贫困的被告人家庭陷入更大的困境,为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应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处理。切勿因一己之私,逞一时之快,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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