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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疫情期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调研报告
以孟村县法院疫情期间发挥司法职能助力社会治理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2-3-1 字体: [大][中][小]

  面对新冠疫情这场大考,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法院、河北省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手硬”,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一、疫情期间孟村县法院主要工作

  (一)着力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诉讼服务平台,统筹推进诉讼服务与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孟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线上线下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多措并举保障诉讼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司法为民“不打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网上立案3259件。

  1、强化在线诉讼服务,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一方面,及时做好工作指导。对疫情防控期间立案诉讼服务作出针对性安排。另一方面,全力做好诉讼平台对接。为防控疫情需要,在临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场所期间,启用在线诉讼服务中心和移动微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在减少人员聚集的同时确保各项诉讼服务有序推进。疫情期间,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人工接通2653 人次,完成网上缴费3259笔,网上开庭4128次;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发送1719 次,总对总发送2311
次。

  2、强化多元联动化解,促进疫情期间矛盾纠纷高效解决。为统筹解决快速增长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推动,与工会、人社局、司法局之间建立劳动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

  3、强化线上诉调对接,为群众解纷提供便利安全新渠道。集合法院审判资源和全社会纠纷化解资源,打通线上线下各种渠道。目前调解员全部进驻“冀时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调解、视频会议调解等活动,依托信息平台及时固定线上调解成果,通过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等方式,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二)着力加强涉疫情多发案件审判指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强化审判指导,妥善审理各类案件纠纷。截至2021年12月31 日,共受理各类案件3259件,审结案件3228件。其中民商事审判方面共新收民事案件2464件,审结2445件;刑事审判方面,共受理各类犯罪案件184 件,依法审结184件,惩处犯罪嫌疑人259人。行政审判方面,共受理39 件,结案36件。

  1、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着力保障复工复产。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力度。为了积极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对当前民事审判案件的影响,统一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原则,对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的案件审理思路进行指引。完善疫情审判工作应对机制。结合辖区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制定预案,确保因疫情衍生的民商事审判问题案件处理与国家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政策要求相契合。加强与本地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及时回应企业涉疫情的诉求,上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配合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减少因疫情成讼案件。细化涉疫高发案件审理思路。针对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法官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在案件审理中注重考量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依照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研判违约原因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定,进而认定能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违约方的责任。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出台有针对性的金融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避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娱乐、展览演出、物流运输等企业因发生信贷逾期导致经营困难。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回应企业的续贷展期需求,依法认定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的贷款展期、分期协议的效力,着力降低企业融资和诉讼成本,保障企业平稳过渡,尽快恢复发展。

  2、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注重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的关系。疫情期间,充分考虑羁押场所严防输入性风险的疫情防控要求,与看守所等部门积极协调对接,对需要及时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医学检测手段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排查,收押入所时优先考虑、重点安排,确保第一时间收押,避免因收押不及时造成脱逃,影响审判进程,引发舆论炒作。对提讯、开庭等工作,积极与检察院、司法局、看守所等单位沟通协商,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最大程度实现“云审判”。文书送达、指定辩护等工作也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等方式完成,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和聚集,切实避免产生聚集性疫情风险。注重处理好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敏感性很强,在刑事审判中注重审判时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强烈需求的同时,严把质量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已结案件中最短审理时间7天,最长审理时间20天,很好地贯彻了从快从速打击的要求。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及时研究疑难、复杂问题,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强调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释法,把该说的法理、事理、情理说到位,让公众理解、认同裁判结果。注重处理好依法从重和宽严相济的关系。紧密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根据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形势不同地区的不同影响,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和具体情节,坚持实事求是、整体考察、综合衡量。对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直接严重妨害疫情防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案件,坚决依法严惩,发挥好震慑作用。对事出有因、情节一般、社会反映不大的案件,平衡国法、天理、人情,依法妥善处理,保持刑罚一定的谦抑性,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防止机械办案。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参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立足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扫黑除恶案件审理,向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以及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发出司法建议42件,收到反馈42件,反馈率100%,促进完善了社区治安、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3、扎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疫情防控典型案件的指导。在克服疫情影响,保质保量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全力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调研座谈、交流共建等形式,积极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消除违法源头,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加大案件沟通协调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相关案件行政审判经验的总结梳理。紧跟疫情防控形势,由分管院领导和专业法官组成课题组,对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进行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向全市发布。组织专业法官就争议案件的问题进行研讨,及时给出指导意见。定期梳理总结、发布典型案件,归纳裁判思路,形成裁判观点,统一裁判尺度。

  (三)着力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疫情期间,克服困难,全力巩固“切实解决执行难”成果,截至2021年12月31 日,执行案件422件,执行标的金额98236698.68 万元。

  1、强化外部联动,以社会协同促进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落到实处。强化执行联动。与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等42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排除执行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支持依法行使执行权。健全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已有415 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621人。完善线上线下执行查控体系。升级与金融机构的查控网络,将银行纳入查控网络,实现了金融机构查控网络全覆盖,解决了部分单位网络查控功能不全的问题,实现了查、冻、扣、划功能一体化。完善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查控协作,协助法院查人找物,配合执行干警固定涉嫌拒执罪的犯罪证据,做好犯罪线索的移送对接。有力促进了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狠抓内部管理,以规范化建设提升法院执行公信力。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应急值班制度,发挥集约事务办理、决策分析、服务保障、日常管理等基本职能,协助兄弟法院执行保全、查封、续封、续冻、扣划等工作共计64次。建立执行案件质效指标定期通报、约谈、警示机制。针对部分执行考核指标下滑问题,召开3 次约谈会议,要求执行干警加大执行力度,找准病灶,对症施策,尽快扭转被动局面。严格落实执行“一案双查”机制。对因审判错误造成长期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推动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审判错误问题;对相关调查事实不清的4案件,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责任,进行约谈督办。对落实“一案双查”不力的,进行点名通报,有力发挥了“一案双查”机制对执行权力运行的刚性威慑作用。

  3、创新执行方式,以公开文明善意执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执行公开,落实当事人知情权,及时将执行案件的流程或重要进展等节点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或其他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推送,或者为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创新执行模式,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短信与当事人联系,采取在线开庭督促执行、沟通和解、终本约谈,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疫情期间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审判执行的推进效率下降。经调研显示,受疫情影响,收案数量、结案数量、结案率等审判质效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滑。案件审理和送达工作受疫情影响突出,主要表现在:1、线上办案的工作方式推广难度较大,许多群众对于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网上参与诉讼活动的流程不够了解,掌握和使用难度较高,还有部分群众对通过网络操作推进诉讼程序缺乏信任感。2、线下开庭与调解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出于防疫安全考虑,羁押机关对于提讯工作把握更为严格,导致部分刑事案件面临“提讯难”“开庭难”,相对压缩了法院的有效办案时间。3、疫情期间送达工作更多地集中在邮寄送达、电话送达等非直接接触送达方式,送达的时效也在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

  (二)在线诉讼案件审理风险增加。目前在线庭审规则还不够完善,线上审理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保障不足,可能存在当事人身份被冒用或替用等扰乱司法秩序的情形,对法官组织举证质证、防范虚假诉讼等方面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由于当事人证据材料种类多且复杂等原因,无法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举证质证。对于个别敏感案件,未能及时有效甄别,通过网上立案途径进入诉讼,易引发舆情风险。

  (三)涉疫情新类型纠纷审理难度提升。受疫情影响,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劳动争议、房屋租赁等领域纠纷案件不断涌现,这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民生问题。最高法院已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司法保障工作陆续出台多个指导意见,但涉疫情纠纷案件尚处在逐步显现期,对于尚无指导意见的新问题、新情况,法官需要考虑指导意见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类案裁判尺度统一、裁判社会效果等问题,审理难度增大,一线法官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四)应对疫情的软硬件保障不足。疫情出现法院配备了互联网庭审系统,对于保证疫情期间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疫情的持续,对互联网庭审设备、系统的数量以及熟悉操作的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存在互联网庭审设备增配需求难以及时满足互联网庭审需求、法官及辅助人员培训不及时等现实问题。

  三、关于提升工作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工作方法创新,做到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以疫情为契机,探索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将突发事件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进一步创新审理模式,试行一审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允许通过审阅电子卷宗不开庭审理程序性上诉案件,探索网上开庭作为常态化的审判方式。进一步加大诉前引导、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工作力度,对于一些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充实类型化审判团队,充分释放团队效能。进一步推进审判管理与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融合,为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以及均衡结案工作提供符合疫情期间时空特点的技术支持。

  (二)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助推案件审理提质增效。疫情防控为在线庭审提供了强制性实践机遇,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秩序、提升审判效率,有必要结合在线庭审的特点,借鉴互联网法院庭审规则有益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全面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做好前瞻性调研,辅助法官破解审判执行难题。立足司法职能,围绕疫情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梗阻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深入一线、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研,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裁量标准、对策建议,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审判指引性文件、司法建议,加强效果跟踪评估和反馈修正,为指导法官办案、服务领导科学决策发挥实效。

  (四)拓宽信息技术应用,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将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技术保障项目列入智慧法院建设规划,建立重点项目基金储备或特殊经费保障渠道,将互联网庭审系统的配备、维护升级、折旧换新等纳入法院年度日常经费预算,为常态化办案与非常态化办案提供双轨制技术支撑。加大区块链技术在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中的应用,确保在线诉讼的安全性、可溯性。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单位的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电子送达、财产保全、网络查控工作的质效。

  (五)建设多元解纷平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针对疫情期间纠纷,发挥乡村贤达、村干部等自身独特优势和熟悉风土人情、身份受人尊重、说话有一定分量的特点。将邻里纠纷、家事纠纷等委托给上述人员调解,切实依靠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就地化解矛盾。另外因地制宜、因事而异探索纠纷解决方法。探索调解方法解决婚姻家庭关系类纠纷,按照习惯、习俗开展调解,将实践中摸索的好方式、好方法发扬拓展,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构建一套调处矛盾纠纷的标准化程序。通过深度整合各类资源,使乡贤力量与法官共同参与,乡规民约和法治手段有机结合,构建起“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乡贤说理”联动机制,变法院“单打独斗”为“全民参与”,将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将纠纷化解在当地,止解于诉前。充分认识多元解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宣传多元解纷的典型案例和特点优势,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非诉讼方式调解的便捷、高效和低成本,提高群众认可度。完善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基层组织及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纠纷化解主体的职责任务。对多元解纷的资源配置、途径渠道、程序设置、法律效力的确认、组织保障,以及多元主体参与调解的渠道、不同调解类型的衔接配合等作出总体设计。重视引入“两代表一委员”、心理专家、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解纷工作;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动地区、部门之间技术兼容、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探索提供线上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专业服务。当前应以各乡镇为主体,推动综治中心、服务管理中心、信访接待中心、法律服务中心融合,建设集受理接待、协同指挥、分流转办、调处化解、司法确认、跟踪督办为一体的“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一个窗口”受理群众提出的各类纠纷化解诉求。采取常驻、轮驻相结合的方式,安排或引导政法部门、行政部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咨询、心理服务、仲裁、鉴定、公证、评估、保险等调解主体和社会力量入驻中心。建立受理窗口与入驻部门协调对接机制,对有非诉讼方式调解意愿和可能的矛盾纠纷,依据纠纷性质分流至不同调解组织和主体予以化解。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出具调解协议书,如有必要可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履约率。对调解不成或不适合调解的矛盾,导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构建闭环化解流程,做到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推进多元解纷构建,实现“联动解纷”通过横向联动参与到多元化解纷机制构建,深化纵向分段让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优化法院自身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实现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更加通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更加有效。

  (六)加强线上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头条等平台,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司法信息、普法知识和典型案例,实现疫情期间法治宣传不间断,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享受法律服务,感受法律温暖。强化法官联系人机制。通过法官下沉乡村社区诉前调解、庭审等方式,边办案边普法,积极在乡村社区进行普法服务;通过普法宣传日,抽调骨干力量现场普法,提高群众法治素养,营造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切实有效减少矛盾纠纷。同时强化示范效应,树立“全程全域”思维,促进纵深发展。挖掘审判大数据,提高大数据辅助决策能力,法院定期发布涉诉矛盾纠纷情况调研报告,分析辖区内不同领域发案情况及原因,分析诉讼风险、提供处理建议,起到排查预警作用,推动社会治理从依靠经验决策向依靠大数据决策;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类案审判中发现的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纠纷隐患苗头,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分类处理,推进诉源治理的精准化、长效化,辅助党委政府做好稳控化解工作;出台类案审理指南及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将纠纷优质高效化解在诉内。

  结语

  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强化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疫情期间法院要切实发挥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健全诉非衔接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共建、共治、共享,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积极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单位: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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