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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权的执行应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清龙  日期:2022-1-17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银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案,银某诉请与艾某离婚且婚生小孩由银某抚养,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然而,孩子一直由被告艾某的父母帮忙照顾抚养,判决生效后,艾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孩子交由女方银某抚养。银某无奈之下,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疑难焦点】本案的疑难点是对抚养权的执行如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请求法院上门去帮忙抢夺孩子,肯定是不行的,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对当事人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对该案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那么,法院如何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呢?

  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法院执行部门应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直接执行措施或间接执行措施。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物或者财产,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一般是行为。有的行为是可替代的,那么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完成,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来承担。有的行为无法替代,则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或者其他制裁措施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执行。

  第二,本案中银某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其执行标的是一种行为,即要求艾某作出将孩子交还由银某监护、抚养之行为。这种行为与人身密不可分又无可替代,所以法院只能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小孩采取抢夺措施。

  第三,法院执行干警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选择,应当倾听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可以独立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要做好问话笔录。经调查核实后,如子女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及其子女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处理结果】最终,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本案的艾某同意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将小孩交由申请人银某监护、抚养,银某同意保障配合艾某对小孩每个月一次探视权,每次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具体商量确定。本案的执行取得较好的综合效果。(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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