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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被判刑,“视如己出”也违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显  日期:2022-1-11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案,被告人金某、邵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均被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0日左右,沈某(另案处理)通过社交软件群发布出售其尚未出生婴儿的信息后,与金某、邵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五万元钱的价格进行买卖婴儿。11月27日7时许,沈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前往医院以其姐姐的名义登记住院,并于当天10时产下两名女婴;与此同时,沈某告诉金某、邵某其已经产下一名女婴的消息,并通过微信发了定位。当天,金某、邵某驾车从江苏省昆山市赶往湖北省黄梅县。11月28日6时许,金某、邵某等人赶到医院门口,沈某安排杨某(另案处理)将其中一名女婴(老大)抱下楼与金某等人见面,金某经确认该女婴是健康的,便付给杨某现金五万元后迅速离开黄梅,该女婴一直在金某家抚养。2020年1月1日,黄梅县公安局专班民警在江苏省昆山市金某家中找到该女婴。

  另查明,该案审理过程中,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法院的委托,对金某、邵某二人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是:金某、邵某适合在昆山进行社区矫正。

  法院认为,金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邵某明知金某以收买儿童为目的,依然从中联系,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金某出于抚养的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邵某的罪责相对较轻,适当予以从宽处罚。金某、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金某、邵某在所在社区矫正。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遂对被告人金某、邵某宣告缓刑。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不仅是一种破坏家庭和谐与幸福的行为,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人财两空”。(作者单位:湖北黄冈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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