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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搭建桥梁 妥善化解争议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明飞  日期:2021-12-2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沧州新华法院受理一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经过新华区法院行政庭张静法官的多次调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王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王某自愿撤回起诉,该起行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案件争议起因为王某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其提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未予回复及公开。后王某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予以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王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新华区法院。

  新华区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将该案导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行政庭员额法官张静第一时间展开调解,理清三方关系。通过多次耐心沟通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得到圆满化解,当事人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不仅能够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同时也达到缓解办案压力,繁简分流的目的,且相比经过诉讼程序的裁判,更能体现群众的参与感,也更能直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行政行为,积极维护弥补群众合法权益。新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积极探索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强化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努力拓展“枫桥经验”新外延。

  此次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充分体现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足相关职责,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提出有助于保障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由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这是世界法治发展的一大趋势。形式法治主义仅仅追求过程的正义,而实质法治主义不仅仅追求过程,更追求结果的正义。要达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相统一,就要求不仅要做大表面的合法,实质上也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具体到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即依法依程序办事,但是不能简单地依照法律一判了之,需要对裁判的结果、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有关注,真正地解决行政相对人的问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提出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之前的行政诉讼制度承载着一定的政治目的,是为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所以以往对于行政争议的审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忽略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提出可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作者单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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