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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田:丈夫无偿赠予第三者财产 被判赠予无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玉香  日期:2021-11-1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要求确认其丈夫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予的钱物。因夫妻财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法院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予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将实际获赠的款项共计169454.8元返还给原配。

    郑帅(男,化名)与原配林贤(女,化名)于2000年8月结婚。郑帅与王小丽(女,化名)自2006年初认识,后双方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9月8日,王小丽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28.6万元。郑帅为王小丽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2300元,又向王小丽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同月13日,王小丽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由王小丽单独所有。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郑帅为王小丽合计偿还月供42300元。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郑帅还通过支付宝向王小丽转账合计24854.8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还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予以谴责。而第三者在明知他人的夫妻关系,与男方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也应予以谴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169454.8元。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而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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