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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诉八子女请求赡养 法官多方了解传递司法温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金薇  日期:2021-9-23 字体: [大][中][小]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自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来,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将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作为全院重点工作,针对百姓的急难愁盼等问题,采用灵活多元的方式消除群众烦恼,提升百姓生活的幸福感。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官前往养老院走访,向原告及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姜老太共有子女8人,其中亲生子女四人,继子女四人。几年前,姜老太因支付眼疾及脑血栓医疗费用,花光了积蓄,目前卧床,无法自理,姜老太的退休工资无法承担在养老院的生活费用,无奈之下,姜老太将8个子女告上法庭,希望得到赡养。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多方了解案情。在了解到原告姜老太卧床的情况后,郭和玲、张克明两名法官主动前往养老院走访,向姜老太及养老院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走访过程中,法官详细询问姜老太的生活情况、诉讼请求、个人意愿,鼓励她积极面对生活,并向养老院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子女探望、关心、照顾的情况。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在我国,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细化了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子女对于老年人应承担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或者未婚,在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都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在经济上应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老人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每个老人所期盼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近年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努力在办理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既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下一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探索服务群众新模式,努力把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牢记法官的使命和职责,着力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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