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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变,孩子无辜 !这起抚养费纠纷该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哲明  日期:2021-9-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缓和了当事人剑拔弩张的关系,更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2017年9月,王某与林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王某所有。2018年林某带着女儿搬至通化市东昌区居住生活,生活成本提高,且女儿开始上幼儿园,每月需要缴纳学杂费850余元,加之日常生病、吃穿花费、医疗保险花费也相应提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日常所需。于是,林某多次找到王某进行协商沟通,王某均予以拒绝增加抚养费。双方协商未果,林某便将王某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王某与林某离婚后,女儿随母亲林某生活,后因林某工作岗位变动随其由农村转至通化市居住生活,且于2019年9月开始产生固定支出的保育费费用,加之王某认可保险费用为必须支出,故应予认定实际需要已经超出原定数额。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应当结合王某具体收入情况依适当比例确定。王某自认月收入3600-3700元,林某未提出实质异议,故本院应予依该数额的30%确定抚养费。

  今后,通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民事权益,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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