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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直接负责人也难逃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杉杉  日期:2021-9-10 字体: [大][中][小]

    为保证A公司顺利中标,A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通过给采购相关人员送现金的方式与采购单位恶意串通,成为“中标大王”,其直接负责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营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作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标,与采购人(已另案处理)恶意串通中标,并先后6次送给采购单位主要领导人130万元,送给项目分管领导10万元,送给采购方案编制人5万元,成功中标三期项目。因采购人被查,事情败露,营山县纪委监委对张某进行调查、谈话后,营山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公诉。

    审判结果

    经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招标采购单位相关人员行贿,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侵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被办案人员现场通知接受谈话,不属自动投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被告单位A公司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案普法

    单位行贿罪区别于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相同的是,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是单位的情况下,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难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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