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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转账、代付购物款,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显  日期:2021-9-9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审结一起情侣恋爱期间转账、代付购物款,分手后要求返还财物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小刘与小吴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11月在小吴工作地见面。小吴谎报真实年龄(真实年龄比谎报年龄大五岁)与小刘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保持线上联系。2020年3月,小吴与案外人交往并怀孕后向小刘提出分手,双方不再联系。同年5月12日,小吴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同年6月双方再次取得联系并重新“复合”,直至同年9月小刘通过视频软件发现小吴怀孕止。在上述交往期间,小吴多次以自已或母亲生病住院、返还前男友彩礼钱、购买订婚戒指、机票及生活物品等为由让小刘向其转账或代付购物款共118笔合计55655.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双方恋爱期间小刘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吴转账74笔合计40497.90元。其中56笔转账均为每笔未超过500元的小额转帐和1笔金额为520元转账,合计11389.90元,因每笔金额较小且其中有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等因素,故法院对该57笔转账认定为在恋爱期间小刘对小吴的赠与行为,因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小刘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另17笔合计29108元转账,因每笔金额较大且系小吴以各

  种理由向小刘主动索要而得,超出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且小吴在与小刘恋爱期间故意隐瞒自身实际年龄存在一定过错,故小刘要求小吴返还该17笔合计29108元转账,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双方“复合”期间,小吴亦多次要求小刘向其转账、代付购物款44笔合计15158元。因小吴故意隐瞒与案外人交往后怀孕且于202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致使小刘继续与其交往。小吴上述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小吴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而小刘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故法院认定该44笔合计15158元转账系小吴之不当得利,小刘要求小吴予以返还该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吴应当向小刘返还44266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小额转账或互赠红包,若其中有维系恋爱关系、表达情感等因素,应依法认定为赠与行为,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金额较大且系一方隐瞒事实以各种理由向另一方主动索要而得,超出了恋爱期间正常开支、相互赠与的必要限度,人民法院则可能会根据案情实际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等因素,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相处要坦诚,送礼要理性。(作者单位:湖北黄冈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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