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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铁典型案例之被火车撞击致死怎么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杉杉  日期:2021-9-6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9日,受害人宋某在吉舒线铁路上行走,被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列车撞击致死。事故发生地点系行车限速85公里的铁路路段。事发线路属沈阳铁路局丰广站内区间,由沈阳铁路局管理。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铁路公安处随即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示意图。2020年9月21日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列车按照行车信号灯进站,行驶线路为曲线转直线,撞击点位于吉舒线丰广站内,线路两侧为简易封闭,封闭网有破损处,封闭网上有警示标语。撞击前列车刹车制动并多次鸣笛。线路两侧有少量居民住宅,且无便利行人通行的道路。宋某的妻子和三个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阳铁路局和哈尔滨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

    典型意义:

    被列车撞击致死是否能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可知,在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纠纷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说,只要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哪怕运输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哪些人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受害人的妻子和子女都有权请求赔偿。

    如何赔偿?

    铁路运输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案死者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铁路线上行走,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引发事故,存在明显过错,故本院酌情确定其责任比例为80%。丰广站虽为非封闭车站,但附近居民的房屋院落建设紧密贴近铁路线和站内区域,沈阳铁路局未给居民进出留出合理通行路段导致的通行不便,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该区间虽未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封闭的标准,但已经形成居民行走通道,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以证明被告沈阳铁路局做为铁路运输线路和车站的管理者,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及警示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其责任比例为10%。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视线良好,事故虽发生在曲线转直线路段,但哈尔滨铁路局列车驾驶员未能在进入弯道前提前瞭望,同为本起事故发生重要原因,故哈尔滨铁路局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10%。

    法条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

    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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