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律咨询诉讼法类详细内容
增强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刚性,需要惩罚性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雪  日期:2021-8-29 字体: [大][中][小]

    公益诉讼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然而公益诉讼监督工作却是在2018年才开始,随后在全国各级各地检察院如火如荼的开展。在公益诉讼监督工作慢慢创新发展起来的同时,我们发现公益诉讼监督相比刑事、民事、行政监督要柔性,我们认为需要公益诉讼监督的刚性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效的提高治理效果,提高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公益诉讼简单来讲,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犯罪的民事公益诉讼。因在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犯罪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中可以主张惩性赔偿,故简要介绍一下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犯罪的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而刑事犯罪的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违法者已经触犯了刑法,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组织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活动。

    惩罚性赔偿正是组织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一项重要诉讼请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英雄烈士保护4个领域。在一般的诉讼请求中有停止侵害、排查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正是在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才大大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刚性,形成强有力的惩治和威慑效果,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代表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在提出惩罚性赔偿金时,难以确定销售金额进而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以侵权者的自认销售价款推定相应的销售数量和价款。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条中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已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要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肯定了公益诉讼的兜底性定位,在有明确消费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消费者享有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必要时还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对于没有查明的不特定消费者,检察机关应当履职,填补起诉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就是食品安全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故而保障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提出有切实的法律依据,是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有力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占公益诉讼总量的百分之十,虽然数量相比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少得多,但是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而惩罚性赔偿金的提出恰是在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再一次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强有力的增强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刚性。(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