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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误伤小朋友 放任“遛娃”家长要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俐辉 曹勇  日期:2021-8-14 字体: [大][中][小]

    对于有小朋友的家庭来说,“遛娃”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是炎热天气,傍晚时分,可以让高楼里的孩子回归大自然,增大活动范围,放松自我,愉悦身心。外出“遛娃”活动现在已经非常普遍,看似稀疏平常,但“遛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稍不注意便会出现事故,网络上经常出现相关新闻,老年人忙于跳坝坝舞孩子走失,父母看手机太专心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孩子不小心误伤他人……

    种种事件,要不就是自己的孩子遭受到伤害,要不就是给他人带来麻烦,这些都是不期望发生的现象,而事情的结果,父母或者监护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遛娃”、理性“遛娃”,越来越不容忽视。

    近期,在营山县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天傍晚,2岁的妮妮在爷爷的陪同下在广场玩耍,走着走着,妮妮突然倒地并哭出声来,爷爷以为妮妮不小心绊倒了,慌忙过去搀扶,扶起妮妮定睛一看,发现妮妮嘴角出现伤口和血迹,而此刻一个小朋友正挥舞转动着玩具从身旁走过,爷爷忙上前进行阻止,认定该小朋友伤害到了妮妮。

    该小朋友的母亲赶到后,将妮妮送到了医院进行医治,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经诊断,妮妮为面部皮肤挫裂伤,需要急诊局麻下清创整形缝合手术,后期防止瘢痕增生综合治疗。双方为此产生分歧,该小朋友的父母认为,对妮妮的撞击伤害者不明,其是误以为自家孩子敏敏撞上,才好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不该承担手术及后期治疗费用。

    妮妮及其父母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小孩敏敏及其父母列为被告,认为敏敏的父母在事发时距离小孩较远,在人员密集场所,未对敏敏的自身安全和行为安全进行有效监护,而妮妮的爷爷一直陪伴,已最大限度尽到了监护责任,故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续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小朋友敏敏现年4岁,事发当晚,的确携带玩具枪挥舞玩耍,从妮妮身边路过后,妮妮跌倒,而通过广场监控可以大致看到,妮妮跌倒时背后无人,正面约3㎡面积内除敏敏外亦无人接近,且妮妮的嘴部受伤确系器物击打所致,法院认定了被告敏敏侵害妮妮的事实。

    综合考虑原告受到的身心创伤和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罗顺辉继续耐心给原、被告进行法律释疑,最终敏敏母亲主动给付了判决费用,并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对小孩的看管,由此,该起案件省去了执行的繁琐,更避免了双方矛盾升级的可能性,促成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每个家庭来说,小孩是一家人特有的“萌宠”,是父母的“天使”,在一家人的呵护关爱下健康成长,生怕受到伤害和委屈。在这个案件中,两个小朋友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常“遛娃”、带娃,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部分父母因为工作繁忙、疲惫、缺少时间等原因,带娃过程中可能产生忽视状态,或者很少陪伴孩子,托付给老年人、育儿机构等照看小孩,但是无论何种方式、何处地点,对小孩的照看都必须做到细微细致,一刻也不能放松,比如外出陪伴时视线不要离开孩子、小孩在推车里要系安全带、不要给小孩危险玩具玩耍等……父母必须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让小孩自我保护远离危险的同时,也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和麻烦,细心呵护小孩健康成长、安度岁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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