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捂住钱袋子 慎入集资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一然  日期:2021-7-12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逐渐增多,该类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的特点,“投资者”大多对金融知识掌握不多,一心只想着赚钱,在高收益的诱惑下把辛苦积攒的血汗钱全部投入,最终被骗的两手空空,追悔莫及。近日,黄骅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2019年,李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房产投资、建造大棚为名义向社会集资,并承诺每月有3分的高额利息,亲戚朋友受高额利息诱惑,纷纷把钱投向他。一年的时间,李某共吸收23名投资者的资金,共计200多万元。集资后李某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高额利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投资者”们才意识到这是一场骗局,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房产投资、建造大棚为名,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向23人吸收资金229.521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依法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损失229.5217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吸收资金后,仅有少量用于建设大棚,且所建大棚均未投产运营,与其所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高额利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上述集资款为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一家非法集资,万家血本无归”这是很多非法集资大案的真实写照。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作者单位:黄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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