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以兑换外币为名诈骗 小伙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显  日期:2021-7-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蔡某通过微信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名义诈骗他人6946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初,被告人蔡某因将资金全部投入了跨境电商,而美国女友即将回国需要钱消费,为了哄女友开心,便网上联系国外的朋友潘某(美籍华人),谎称自己有2万美元需要兑换人民币,让潘某帮其找人兑换。后在潘某的介绍下,蔡某与高某在微信上联系并达成约定:按照当天汇率双方同时转账,高某向蔡某工商银行账号转账69460元人民币,蔡某向高某花旗银行账号转账1万美金。当高某让其亲戚向蔡某银行账户转账69460元后,蔡某使用制图软件制作假的转账截图并以存在时间差为由,谎称已转账支付1万美元;当高某未收到转账提出质疑后,蔡某便将高某、潘某拉黑。后蔡某将骗来的6946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本人信用卡消费及购物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的家属主动将骗取的钱财如数赔偿给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并骗取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数额在六万余元,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案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蔡某亲属代其退清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网络上虚假信息多,兑换外币一定通过正规流程去银行咨询办理,切莫图方便轻信快速兑换、高兑换率外币信息。一旦发现被骗,请带好相关转账付款凭证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派出所报警。(湖北黄冈黄梅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