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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未成年”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日期:2021-6-22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观念淡薄等多种因素,导致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不全、抵制诱惑能力差,极易陷入违法犯罪“陷阱”。虽然我国法律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以案说法:有偿帮忙取快递,竟惹来牢狱之灾!

    案情经过:2018年9月,年仅15岁的被告人幸某与网友“小晨晨”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双方并添加微信好友。2019年9月4日,“小晨晨”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幸某联系,让其帮忙赶至黄梅县取个快递,承诺事成之后支付高额报酬,幸某表示同意。随后,“小晨晨”将“陈晨”的微信名片推荐给幸某,幸某按照 “小晨晨”“陈晨”的指令从安徽省合肥市赶到黄梅县。途中“小晨晨”“陈晨”曾要求幸某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删掉,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内心有所怀疑的幸某依然答应继续帮其办事。9月12日下午,幸某按照对方指令赶至黄梅县小池镇某中学门卫室取收件人叫“高新”的快递时,被事先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后经公安民警当面检查,在幸某要取的快递内共有24瓶牙膏,其中在20瓶牙膏内发现藏有用黑色胶带缠裹的淡黄色圆柱状物品,经称量净重为1409.75克。上述物品经二次取样检验,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幸某为获取不等值的运费而为他人采用隐蔽的方法交接物品,其在已认识到运输的物品可能有问题的情况下仍去领取快递,属于主观上的明知,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幸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幸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社会影响,法院遂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幸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幸某系未成年人,在量刑处罚时,法院酌情考虑予以从宽处理;然而,“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力度更大、措施更具体,对未成年人既有保护,也有震慑。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黄梅法院积极谋划部署,组织开展了“法治护航青少年”系列活动,以“送法进校园”为学生送上普法教育课,依托“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基地”开展普法宣传、借助“模拟法庭”实现未成年人零距离学法、利用“法庭开放日”邀请学生走进法庭感受司法、设立少年法庭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后续,黄梅法院将继续探索工作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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