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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竟只为当柴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闫妍  日期:2021-6-21 字体: [大][中][小]

   “我知道这是水曲柳,可我真不知道这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呀,就想着砍点烧柴,也没想到会犯法。”辛某某在法庭上忏悔道。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案件回顾:被告人辛某某,因为家中缺柴烧,就打起了去砍树的念头。先后五次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内使用手锯采伐林木,将林木造段后拉回家中做烧柴使用。

    经鉴定:涉案树种及数量为活立木天然水曲柳树1株、柞树3株、色树2株、白桦树2株,枯立木杨树1株,总立木蓄积2.8723立方米。其中,天然水曲柳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0.3916立方米。

   (注:水曲柳树是木犀科的一个渐危树种,是古老的残遗植物,也是东北、华北地区的珍贵用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案件回顾:被告人辛某某,因为家中缺柴烧,就打起了去砍树的念头。先后五次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内使用手锯采伐林木,将林木造段后拉回家中做烧柴使用。

    温馨提示:1、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砍伐林木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属于违法行为;2、公民应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做到知法用法守法,凡事三思而后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志伟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爱护我们的公共绿地,为建设和谐家园贡献力量。(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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