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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禁停区 产生损失要自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林艳  日期:2021-5-28 字体: [大][中][小]

    2021年2月,冯某某在4S店购买了沃尔沃牌小轿车一辆,并为该车辆购买了保险。3月中旬,冯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营山县复兴二街6号门口,被临街“帝怡湾”小区一幢建筑脱落的外墙瓷砖砸中,导致车辆挡风玻璃及机盖等受损,新购买的爱车受损,冯某某心疼不已,在进行了维修后,一纸诉状将“帝怡湾”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昌信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创美物业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折旧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查明,冯某某停车的区域属于交通管理部门明确的禁止停车区域,其自身存在过错,创美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未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本次事故,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物业公司在本案中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冯某某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其本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开发公司已将该小区房屋全部售完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将小区物业移交给物业公司也已经五年多时间,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基本事实清楚后,经承办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未果,遂判决由物业公司和车主冯某某各承担部分车辆维修费,而对于冯某某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法官表示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本次事故未对车辆主要零部件造成损伤,维修更换后也不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其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于法无据,未得到法院支持。(营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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