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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从行政检察的角度浅谈如何强化行政争议纠纷化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雪  日期:2021-5-2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我代表检察院参加了由司法局组织的一次行政调解的工作。此次调解工作的重点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邀请检察院作为第三方参与,以“监督+支持”的方式介入案件调解,通过陪议、旁听、参与听证、调查核实、提出调解方案等方式参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运用过程参与、动态监督、调解前置等方式,使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参加此次调解工作,让我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作为法律工作者,下面我就在行政检察的角度浅要分析一下,如何强化行政争议纠纷化解工作的效果。

    一、要多方联动,广泛参与。在处理行政争议的调解时,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争议纠纷协调和解机制。检察院应发挥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积极参与到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以第三方参与的形式,用法律的手段经过协调,采取和解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从大局出发,从而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促使行政争议纠纷案件协调处理。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在保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得行政争议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二、要积极引导,做好疏导。当事人有时情绪比较激动,检察机关应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时做好心理疏导,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到行政纠纷化解的工作中来,让当事人能够充分感受到司法关怀、监察温度,为行政纠纷的和解打下基础。通过主动的引导诉前调解的工作开展,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要依法开展,注重效果。加强协同化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纠纷化解中的法律专业和监督的作用,积极开展工作,尽最大全力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检察院要在促成和解工作中适时、主动以案适法,对行政争议相对的案件、适用法条、涉及的司法政策等进行现场解释,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同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适度参与为原则,注重化解纠纷的实际效果。

    由检察院等第三方参与的行政争议纠纷化解工作是构建多元纠纷矛盾化解机制的全新探索,在促进社会治理运用上,一方面能够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检察的积极和有效的参与,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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