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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or事实婚姻,一案教会你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直蔚  日期:2021-5-27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与一般的离婚案件不同,此次离婚案件解除的是一段事实婚姻。

    该案原告翟某与被告黄某于1984年8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分别于1986和1989年生育次两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翟某与黄某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01年,黄某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家出走,20年来,翟某与黄某没有任何联系。最终,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其与黄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多种方式,最终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书面答辩称:翟某所诉属实,愿意与翟某离婚。

    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于1984年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共同生育两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原告与被告2001年至今因感情不和分居达20年,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故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翟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法官提醒: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解除有效的事实婚姻也需要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并非自动无效。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作者单位: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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